(2016)川138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贤斌与王宗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61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向 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