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5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刘焘、梁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焘,梁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曾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焘。被执行人梁静。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焘、梁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4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焘、梁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焘、梁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1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焘、梁静的收入1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