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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余兴兵申请宣告余菊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特3号申请人:余兴兵,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26日,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温宏军,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5002200710901929。委托代理人陈胜,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余菊梅,女,汉族,生于1975年11月20日,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余兴兵申请宣告余菊梅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兴兵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余兴兵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余兴兵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牟春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