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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施展与欧阳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展,欧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4341号原告施展,男,汉族,1990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张颖睿,系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欧阳萍,女,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原告施展与被告欧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在依法向被告欧阳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无法直接向其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施展与被告欧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文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