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施展与欧阳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展,欧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4341号原告施展,男,汉族,1990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张颖睿,系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欧阳萍,女,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原告施展与被告欧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在依法向被告欧阳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无法直接向其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施展与被告欧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文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