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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叶丽霞等四十七人与安徽庆源丝绸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丽霞等四十七人,安徽庆源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叶丽霞等四十七人。被执行人:安徽庆源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罗兴巷9号。法定代表人:黄时华,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叶丽霞等四十七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庆源丝绸有限公司四十七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岳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岳劳人仲案字[2015]第51号等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庆源丝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留被执行人安徽庆源丝绸有限公司在岳西县土地收储中心的土地收储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