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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618号原告:宋某,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李某,女,199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双方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敏附:本案处理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