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安志国与刘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志国,刘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310号原告安志国,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刘彩霞,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志国与被告刘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供司法救助申请,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XX满审判员 姜英玉审判员 闫俊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