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薛某,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执字第18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要求对(2010)西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恢复执行,由被执行人薛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500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该案过程中,薛某向孙某某偿还了借款本金30000元,双方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孙某某自愿放弃借款利息5000元,薛某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孙某某剩余借款本金30000元。现薛某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交纳了案件受理费850元,申请执行费87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西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