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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段如冰与被告安仁县人民政府因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如冰,安仁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郴行初字第58号原告段如冰。被告安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七一西路。法定代表人李小军,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刘学智,安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海建,安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段如冰因认为被告安仁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后,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告安仁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段如冰,被告安仁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学智、陈海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如冰诉称:2011年8月27日、2012年7月30日,安仁县人民政府在未送达行政征收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将段如冰的房屋强制拆除。段如冰向安仁县人民政府多次信访,安仁县人民政府也未告知拆除该房屋的实施主体及法律依据,为此段如冰曾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仁县人民政府不愿调解,也没有其他行政部门对强制拆除行为负责。安仁县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段如冰的合法权益。2015年8月14日,段如冰分别向安仁县人民政府、安仁县国土资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安仁县人民政府、安仁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安仁县八一华府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性质、土地交易合同等政府信息未予答复违法;二、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公开安仁县八一华府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性质、土地交易合同等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三、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原告段如冰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2015年8月15日邮寄快递签收单,拟证明段如冰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内容:安仁县八一华府小区项目小区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交易合同。被告安仁县人民政府辩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1、段如冰的行为属于信访行为,安仁县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已经转办;2、本案中安仁县人民政府没有作出对段如冰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二、段如冰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安仁县国土资源局已向社会公开,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也给予了答复。三、安仁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1、段如冰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安仁县国土资源局主动公开的,不是安仁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2、段如冰向安仁县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是要求安仁县国土资源局给予答复,段如冰应起诉安仁县国土资源局。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段如冰的诉讼请求。被告安仁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安仁县人民政府文件处理单,拟证明安仁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已转县国土资源局处理。2、安仁县国土资源局文件处理单,拟证明安仁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材料已处理。3、安仁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公告,拟证明已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公示。4、拍卖成交确认书,拟证明拍卖成交事实。5、安仁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结果公告,拟证明已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公示拍卖结果。6、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拟证明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注册成立。7、关于公开出让合同的函,拟证明安仁县国土资源局向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求意见,安仁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8、送达回证,拟证明征求意见函送达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关于公开出让合同函的回复,证明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同意公开出让合同。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安仁县人民政府对段如冰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申请答复部门或单位是安仁县国土资源局。段如冰对安仁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1、2认为是否转交给安仁县国土资源局不清楚;段如冰对安仁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3认为不知道能否查询;段如冰对安仁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4、5、6、7、8、9无异议。本院认为段如冰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安仁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1、2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安仁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3-9不符合关联性,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5日,段如冰向安仁县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中申请答复的部门或单位填为安仁县国土资源局;内容为要求公开安仁县八一华府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性质、土地交易合同等政府信息。2015年8月17日,安仁县人民政府将段如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转安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次日,安仁县国土资源局收到转交的段如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另查明:2015年10月8日,段如冰以安仁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该案。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安仁县人民政府是否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段如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答复的部门或单位是安仁县国土资源局,安仁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该申请表后已将其转交安仁县国土资源局,同时,段如冰以安仁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安仁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如冰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永文审 判 员  张九香人民陪审员  王宪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谊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