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欧泰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欧泰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欧泰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三江口工业园。被执行人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扬中经济开发区新星工业区。申请执行人南京欧泰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南京欧泰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能查到,致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栖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巫 杉执行员 王红宝执行员 韩 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敬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