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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朱美珍与监利县人民政府、监利县国土资源局与王智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珍,监利县人民政府,监利县国土资源局,王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行初字第00034号原告朱美珍。委托代理人胡体彪。被告监利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祥龙。被告监利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传垓。第三人王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美珍不服被告监利县人民政府、监利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王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因主要利害关系人第三人王智下落不明,原告朱美珍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美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珍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美珍负担。审判长  杨永贵审判员  李 擎审判员  匡爱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