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郭术娟与周琪、周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术娟,周琪,周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170号原告:郭术娟,女,199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孙正茂,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琪,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河县。被告:周兵,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术娟诉被告周琪、周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术娟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琪、周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术娟撤回对被告周琪、周兵的起诉。审判员 杨代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