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孟治丞与周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治丞,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8号申请执行人:孟治丞,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执行人:周鑫,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周鑫未能按本院(2014)二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价值3.3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