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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5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丽与赵龙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赵龙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563-1号原告李丽。被告赵龙茂。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赵龙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丽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一、偿还赔偿款118859.56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1689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龙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石 谦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