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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关某甲与关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甲,关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22号原告:关某甲。法定代理人:孙某,农民。被告:关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甲诉被告关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甲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关某甲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会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