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蔡军波、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蔡军波,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496号原告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董子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伟植,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蔡军波,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表人蒋丽群,职务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军波、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13元,由原告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燕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