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法执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与韦学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韦学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法执字第14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法定代表人:井卫丽,行长。被执行人韦学七。本院在执行(2015)兴法执字第1480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韦学七名下的存款48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石卢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铭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