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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710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与新疆吉臣生态木质别墅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新疆吉臣生态木质别墅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01执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203号。负责人:孙溶,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新疆吉臣生态木质别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安居南路70号万向招商大厦1-23-102。法定代表人:陈奕成,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与新疆吉臣生态木质别墅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吉臣生态木质别墅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2510218.50元(其中本金2482989.01元,执行费27229.49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焱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云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