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建国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3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002××××),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小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向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被执行人王建国(身份证号×××),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40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政府批准,非法占用杨镇×村968.89平方米集体土地,于2011年建设住房178.89平方米、硬化地面22.33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31日制作并送达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40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968.89平方米,拆除在集体土地上非法建设的房屋178.89平方米、硬化地面22.33平方米。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履行上述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40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40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淑莉审 判 员 刘琳琳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建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