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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与卢晨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卢晨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0013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负责人谭志超,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科,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晨钟,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与被告卢晨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前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