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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5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骏美达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骏美达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5执异字第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大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诚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虎铭、张海,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贵州骏美达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1号景怡东苑。法定代表人张金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贵州骏美达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纠纷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称,贵州骏美达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对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强制执行一案中,因原判决存在程序错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导致错误判决。请求撤销贵阳市观山湖区(2015)筑观法执字第1195号执行裁定书,并裁定不予执行。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已生效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658号民事判决错误,不属于执行异议的范围,异议人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光琴审 判 员  闻 云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