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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代博不服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25行初11号原告代博,男,199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法定代理人代先锋,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原告代博之父。被告永城市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法定代表人杭磊,男,该局局长。负责人董先华,男,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烁,男,该局工作人员。原告代博不服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博负担。审判长  高海书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苏永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明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