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与修明发、黄文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修明发,黄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庄顺滨,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金华,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员工。被执行人修明发,男,43岁,汉族。被执行人黄文伟,男,39岁,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与被执行人修明发、黄文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修明发、黄文伟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信用卡本金39162.91元、利息及滞纳金51911.2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10日)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修明发、黄文伟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无可变现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生龙审判员 葛建清审判员 吴义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建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