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张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97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0楼。被执行人张雷,男,生于1970年5月27日,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执行褔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张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眀被执行人张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六(商)初字笫2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