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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张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97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0楼。被执行人张雷,男,生于1970年5月27日,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执行褔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张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眀被执行人张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六(商)初字笫2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