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侍冬兰与王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侍冬兰,王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2587号申请执行人侍冬兰,村民。被执行人王坚,居民。申请执行人侍冬兰与被执行人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射开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王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侍冬兰4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偿清之日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开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唐海明审 判 员 孙天华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瑞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