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春阳与宗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阳,宗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214号原告刘春阳。被告宗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阳诉被告宗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阳撤回对被告宗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刘春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军荣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