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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春阳与宗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阳,宗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214号原告刘春阳。被告宗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阳诉被告宗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阳撤回对被告宗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刘春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军荣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