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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蒋玉元、罗学莲与刘环、汤美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玉元,罗学莲,刘环,汤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蒋玉元,申请执行人罗学莲,被执行人刘环。被执行人汤美玉。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蒋玉元、罗学莲申请刘环、汤美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东民二初字第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环汤美玉应支付申请人蒋玉元、罗学莲案款91000.0元,承担执行费126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1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环汤美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东法执字第4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