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连云港银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灌南县中建煤炭有限公司、连云港润桥紫菜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银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灌南县中建煤炭有限公司,连云港润桥紫菜有限公司,连云港兴达紫菜加工有限公司,连云港云城紫菜加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华盛紫菜有限公司,夏邵峰,夏正春,李伟,苏贻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162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银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西路祥源大厦21楼。法定代表人吉文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红伟,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灌南县中建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经七路。法定代表人黄海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润桥紫菜有限公司,住宿地连云港板桥街道香河村(边防派出所边)。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兴达紫菜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宿城乡大板桥。法定代表人夏正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云城紫菜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山河路宿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夏绍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华盛紫菜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板桥办事处程圩路(板桥海阳食品加工基地内)。法定代表人苏贻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夏邵峰。被执行人夏正春。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苏贻来。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银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灌南县中建煤炭有限公司、连云港润桥紫菜有限公司、连云港兴达紫菜加工有限公司、连云港云城紫菜加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华盛紫菜有限公司、夏邵峰、夏正春、李伟、苏贻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商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灌南县中建煤炭有限公司、连云港润桥紫菜有限公司、连云港兴达紫菜加工有限公司、连云港云城紫菜加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华盛紫菜有限公司、夏邵峰、夏正春、李伟、苏贻来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灌南县中建煤炭有限公司、连云港润桥紫菜有限公司、连云港兴达紫菜加工有限公司、连云港云城紫菜加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华盛紫菜有限公司、夏邵峰、夏正春、李伟、苏贻来名下的银行、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新商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书生审判员 赵志坚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掌云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