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刑更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罗小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56号罪犯罗小许,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以被告人罗小许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台路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小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28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罗小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罗小许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罗小许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小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52分。因违规被扣量化考核奖励分3.3分。本次减刑未交纳罚金。经查该犯月消费水平低于狱内平均消费水平。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小许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犯罪情节及又有违规行为,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小许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