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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6刑初4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无业,:山东省栖霞市唐家泊镇刁崖后村。2015年5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翟涛,山东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未检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淑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2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驾驶鲁Y×××××号轿车由北向南行至“村村通”公路栖霞市唐家泊镇刁崖后村大桥处与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鲁F×××××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乘坐徐某车的牟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林某逃逸。经栖霞市交警大队认定: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宝华人民陪审员  林红宾人民陪审员  范永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