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焦延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延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433民初17号原告焦延峰。委托代理人郭秋强,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址馆陶县政府街7号。委托代理人周建军,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焦延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是冀D×××××轿车车主,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损失险。2015年2月24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馆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该车驾驶员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调解完毕。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损失13971.5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焦延峰损失10500元。由被告汇入原告委托理人郭秋强在馆陶县农行开户卡号为62×××64上。二、别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焦延峰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兵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