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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显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显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19号罪犯王显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州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显西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9869.2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4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王显西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31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王显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显西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30.1分;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此次减刑未缴纳罚没款,亦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显西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未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义务,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显西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