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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刑初72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巨某甲,男,1964年5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2015年11月22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怀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1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巨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沿X045线自东向西行至本县荆芡乡土楼村路段时,碰撞到前方因交通事故倒地的孙某及“苏科”牌电动三轮车,造成孙某死亡并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巨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被害方对巨某甲表示谅解。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巨某甲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巨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自蚌埠市返家,当其驾车沿X045线自东向西行至本县荆芡乡土楼村路段时,碰撞到前方因交通事故倒地的孙某(男,26岁,本县古城乡人)及孙某的“苏科”牌电动三轮车,造成孙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死亡并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巨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巨某甲赔偿被害人孙某亲属经济损失223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鉏桂珍、巨某乙、张某、马某证言、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勘验照片、怀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结婚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怀远县农机监理站证明、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巨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祝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龙法院诫勉语:巨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