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符茵与谷栋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茵,谷栋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515号原告符茵。委托代理人徐晓明。被告谷栋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在苏州市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负责人王新。原告符茵与被告谷栋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符茵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符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国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