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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6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年军与王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年军,王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619-1号原告张年军。被告王波。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泉路*号。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波驾驶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波驾驶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玉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