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齐齐哈尔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郝令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郝令辉,潘永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30557-4,法定代表人赵项羽,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郝令辉被执行人潘永芬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齐齐哈尔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郝令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其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建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