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华商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阳丰化纤有限公司与谢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阳丰化纤有限公司,谢佑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华商初字第00192号原告江阴市阳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工业集中区西区西园路。法定代表人浦静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少宗,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佑敏。原告江阴市阳丰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丰公司)诉被告谢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少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佑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丰公司诉称:他公司与被告所工作的江阴厚朴纺织有限公司在2011年发生业务往来,该公司结欠他公司牛仔布款1233286.85元,后因该公司无偿还能力,被告在2011年9月11日与他公司签订还款计划自愿债务加入,后被告在2011年12月23日给付他公司货款50000元。嗣后,双方于2012年10月6日再次签订还款计划,被告至今仅陆续归还70000元,余款1113286.85元经多次催讨未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货款1113286.85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谢佑敏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阳丰公司与江阴厚朴纺织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江阴厚朴纺织有限公司结欠阳丰公司牛仔布款1233286.85元。2011年9月11日,谢佑敏向阳丰公司出具《欠款还款计划》1份,载明:“截止2011年9月11日,谢佑敏(身份证:××)欠江阴市阳丰化纤有限公司(颜新丰)牛仔布款1233286.85元,大写:壹佰贰拾叁万叁仟贰佰捌拾陆元捌角伍分。以上欠款谢佑敏每年至少归还颜新丰壹拾万元以上。欠款人江阴厚朴纺织有限公司谢佑敏.2011年9月11日”。后谢佑敏给付阳丰公司50000元。2012年10月6日,谢佑敏再次出具《欠款还款计划》1份,载明:“截止2012年10月06日,谢佑敏(身份证:××)欠江阴市阳丰化纤有限公司(浦静娟)往来款1183286.85元,大写:壹佰壹拾捌万叁仟贰佰捌拾陆元捌角伍分。以上欠款谢佑敏每年至少归还浦静娟壹拾万元以上。欠款人签名:江阴厚朴纺织有限公司谢佑敏.2012年10月6日”。后谢佑敏陆续给付阳丰公司70000元,余款1113286.85元未给付。以上事实,由《欠款还款计划》2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谢佑敏单独与债权人阳丰公司订立代债务人江阴厚朴纺织有限公司还款协议,自愿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成为新的债务人,属于债务加入,应同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原债务人江阴厚朴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向第三人谢佑敏请求履行债务。谢佑敏出具还款计划,确认结欠阳丰公司货款1113286.85元,有《欠款还款计划》2份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谢佑敏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阳丰公司自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谢佑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权利的懈怠,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谢佑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阳丰化纤有限公司货款1113286.8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20元,公告费571.60元,共计15391.60元(江阴市阳丰化纤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谢佑敏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阳丰化纤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陈教智人民陪审员 徐惠春人民陪审员 吴 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