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许宏茂与王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宏茂,王晋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314号原告许宏茂。被告王晋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宏茂与被告王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宏茂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小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