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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许宏茂与王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宏茂,王晋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314号原告许宏茂。被告王晋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宏茂与被告王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宏茂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小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