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常州亚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汤万水、丹阳市佳阳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亚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汤万水,丹阳市佳阳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90号原告常州亚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新华村江洲路18号。法定代表人蒋园强。委托代理人眭双珍,该公司职员。被告汤万水。被告丹阳市佳阳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王巷村10组。法定代表人汤万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亚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汤万水、丹阳市佳阳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亚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亚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