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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琪锐建材有限公司与刘敬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琪锐建材有限公司,刘敬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341号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琪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朱庄子村。法定代表人:许志辉,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敬敏,居民住唐山市玉田县北环北方购物公寓2-3-602。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润区琪锐建材有限公司诉刘敬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55000元,申请人负担法院执行费725元,其他权利申请人自愿放弃并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存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