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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1089一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1-04-07

案件名称

高云友、陈以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云友;陈以文;杨俊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C}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执字第01089一3号 申请执行人:高云友,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陈以文,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杨俊峰,男,1963年8月8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高云友与陈以文、杨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云友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陈以文、杨俊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高云友借款计人民币287877元。经查,被执行人陈以文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俊峰只有一辆小车,及房屋一套现已被查封在处置中,其他别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桂 林 审 判 员 张 世 东 代理审判员 刘  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涛 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结案报告 申请执行人:高云友 被执行人:陈以文、杨俊峰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高云友与陈以文、杨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云友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陈以文、杨俊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高云友借款计人民币287877元。经查,被执行人陈以文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俊峰只有一辆小车,及房屋一套现已被查封在处置中,其他别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结案条件,应予结案。 执行员;张桂林 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晓涛 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2015)临执字第01089号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 (权利人) 高云友 被执行人 陈以文、杨俊峰 标 的 287877元 实际完成金额 26000元 立案时间 2015.12.8 结案时间 2016.2.15 执 行 结 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 方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 行 员 意 见 建议结案处理 张 桂 林 2016年2月15日 庭 长 意 见 2015年月 日 临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评议时间: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评议地点:法院执行庭 参加人:审判长:张桂林代理审判员:刘渊审判员:张世东 记录人:书记员:刘渊 评议记录如下: 张桂林:高云友与陈以文、杨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云友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陈以文、杨俊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高云友借款计人民币287877元。经查,被执行人陈以文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俊峰只有一辆小车,及房屋一套现已被查封在处置中,其他别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张世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刘渊:同意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意见: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