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法执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广西洪柏信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洪柏信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法执字第146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洪柏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宗英。被执行人广西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勇。申请执行人广西洪柏信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广西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2015)兴法执字第1460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4400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石卢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铭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