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727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赵利香与张新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香,张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7**民初46号原告:赵利香,女,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张新立,男,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崔凯,封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16年1月5日,本院受理原告赵利香等诉被告张新立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永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鹏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