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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46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家舫与XX国、马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舫,XX国,马尧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4612-1号原告张家舫。委托代理人王月军,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国。被告马尧凤。法定代理人叶春梅。委托代理人刘平云,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舫与被告XX国、马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晶晶人民陪审员  汪素琴人民陪审员  王月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