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46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家舫与XX国、马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舫,XX国,马尧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4612-1号原告张家舫。委托代理人王月军,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国。被告马尧凤。法定代理人叶春梅。委托代理人刘平云,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舫与被告XX国、马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晶晶人民陪审员 汪素琴人民陪审员 王月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