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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6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重庆筑磊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芦池机械厂、李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筑磊物资有限公司,重庆芦池机械厂,李洪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084号原告重庆筑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9号恒冠钢材市场B15-7,组织机构代码57483712-5。法定代表人郑明良,重庆筑磊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媛,女,重庆筑磊物资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黄小林,男,重庆筑磊物资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芦池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龙井湾19号,组织机构代码59225229-4。代表人李洪林,重庆芦池机械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周德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璐,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林,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芦池机械厂厂长,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周德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璐,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筑磊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芦池机械厂、李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筑磊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筑磊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筑磊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6元,减半交纳1958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重庆筑磊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尚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