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一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一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10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一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112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一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一守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一守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黄一守(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24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德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