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220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金鼓乡。委托代理人:涂久林,三台县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景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金鼓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玉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