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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220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金鼓乡。委托代理人:涂久林,三台县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景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金鼓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玉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