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黄某甲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刑初1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个体经营户。因本案于2015年9月25日被抓获,同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5)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国传,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至本市江汉区江汉路民主一街169号副食店内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乙光碟2张。接黄某乙举报,公安机关于同日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并从被告人黄某甲经营的上述副食店内查获光碟191张。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光碟中有淫秽光碟共计188张。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全国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表、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决定、淫秽光碟清单等书证,证人黄某乙的报案笔录,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影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黄某甲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上述淫秽影碟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鸿飞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章兴益速 录 员 吴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