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唐志喜与涂为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喜,涂为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409号原告唐志喜。被告涂为好。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喜与被告涂为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述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