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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54号原告姚某某,男,1987年1月7日出生。被告王某,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