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54号原告姚某某,男,1987年1月7日出生。被告王某,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亚雷